本报讯(通讯员 闫亚丽)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和公布他人私人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发布者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贾某公开道歉。
2021年3月至8月,刘某在某酒店实习期间,与贾某在工作上产生矛盾。之后,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贾某工作期间的言论和行为,并公布贾某的私人信息。该言论在贾某工作单位传播。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的行为给贾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公开向贾某道歉,以消除其行为带来的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