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条款
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今年7月1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消费市场不断升级,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如不能及时优化监管理念和方式,则无法建立与之适应的高水平监管体系。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有何亮点?将改变哪些现状?日前,湖南法治报记者采访了数位业内专业人士。
细化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办法》共22条,分为6部分。对立法依据、职责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副团长刘异认为,《办法》出现28处“消费者”、21处“经营者”,强调了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它不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还积极推进示范合同文本制度,保障合同各方权益,减少了合同纠纷,提升交易安全。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办法》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及时解答说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生活中,公众常常能够见到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物品如有遗失,本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告示。“这些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依法予以改正。”刘异表示,《办法》还分别就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经营者免除合同附随义务,如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的情形纳入行政监管。“通过加强合同监管,督促经营者积极有效履行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避免或减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健康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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