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监护失职 法官当庭训诫
本报讯(通讯员 钟灵) “我们家庭非常困难,孩子很早就想学一门技术,我作为父亲也没有意识到让孩子16岁以前参加工作是违法的。经过法庭的训诫,今后我一定更加关心孩子的成长。”未成年人小易的父亲易某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庭审中如是说。
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罚款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非法使用童工为由对某健康管理公司罚款1万元。公司认为发现小易未满16周岁后,立即通知其亲属领回,但其亲属一直拒绝领回,公司不属非法使用童工,不应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易某存在主动送当时未满16周岁儿子离家工作的情形,属于监护失职。因此依法对第三人易某予以训诫。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据《民法典》第18条之规定,小易在本案审理时,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只对易某予以训诫,不再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易某当庭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深刻反省,引以为戒,更加关心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