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28万分手后男子诉请返还
法院判决:构成附义务赠与被告应返还财物
通讯员 黄进东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如胶似漆,不分你我,不会太在意财物往来,相互赠与财物现象十分常见。但分手后,双方往往会分清明细,锱铢必较,甚至闹上法庭。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分手而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8万元。
蔡某(男)与邱某(女)于2021年8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自9月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蔡某多次向邱某赠与钱财。2022年5月,邱某提出与蔡某分手,蔡某不同意,邱某即提出不分手也可以,但要求蔡某给邱某28万元。蔡某为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进而达到与邱某结婚的目的,于是应邱某的要求向邱某转账28万元。之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2022年7月,邱某不辞而别,此后蔡某未再找到邱某,双方结束了恋爱和同居关系,蔡某遂起诉请求邱某返还28万元。
邱某认为,其与蔡某之间并没有婚约,蔡某的转款是出于对自己的爱慕所产生的赠与行为,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因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向邱某转账28万元,且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结婚的意图,该项赠与已经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范畴。此种行为具有特殊性质,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非单纯无偿赠与财产。即蔡某的该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现蔡某与邱某已经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结婚”这一条件不能成就,邱某必须返还蔡某财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