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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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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饮酒醉倒昏迷谁担责
法院: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结伴饮酒醉倒昏迷谁担责

  法院: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胡粤湘 邹晴

  酒逢知己千杯少。许多人参加朋友聚会、家庭聚会免不了要喝点小酒。但过度饮酒不仅伤身体,同时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021年1月,封某应李某、高某邀请,到高某家中饮酒聚餐。其间,高某要上夜班提前离开,留下封某与李某继续饮酒。凌晨2点,高某下班回家后,发现两人均已醉酒躺倒。清晨,高某叫醒醉倒的两人,意欲催促两人离开,将李某拉至门口。此时仍处于醉酒状态的封某走到门口,想阻止李某的离开,于是3人拉扯在一起,封某在拉扯中不慎摔倒在地。李某、高某以为封某是因为醉酒而晕倒,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将封某扶至床上休息,直至次日封某仍未清醒,高某才拨打120求助。

  经医院诊断,封某颅脑受伤,需要进行开颅手术,意识到事情的严重,高某打电话通知了封某家属。事故发生后,封某家属将李某、高某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员李琼在收到委派案件后,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一一厘清各方责任,多次与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李琼了解到封某与李某、高某之间不仅仅是同事关系,更是亲密的好友,若能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能够减少彼此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2022年11月,李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因3方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争议较大,第1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在第1次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李琼调整了思路,多次与3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沟通。李琼向当事人指出,李某、高某与封某同桌就餐饮酒,3人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同时也向封某一方言明,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知晓自身的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危害,其放纵自身过度饮酒,且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意外,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通过调解员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的不断努力,最终促成三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因封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由李某、高某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考虑到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与封某的关系,封某的家属也同意了李某、高某分期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方案。

  法官提醒:小酌怡情,贪杯惹祸。生活交往中,亲朋好友聚会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但每人的酒量不同,过量饮酒不但伤身,有时还可能对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险。因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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