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争光)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2022年10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在长沙某酒馆喝酒,陈某喝醉后,王某将陈某送回家,同时将陈某的苹果手机放在自己背包内保管,后手机遗失,因双方协调未果,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手机费4000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承认帮助陈某保管了手机,但不小心又遗失了。王某认为他们之间属于无偿保管关系,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从《民法典》入手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主动帮陈某保管手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但王某并未及时将手机归还陈某导致手机遗失,具有一定过错。此外,王某系无偿帮助陈某保管,其热心助人的行为应当得到褒扬和肯定。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陈某、王某均认识到了自身的责任,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当场向法院提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