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霜 付琦)公司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上班第1天摔伤,损失怎么算?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去年6月9日,原告杨某应邀前往被告某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约定工资按天发放。上班第1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出院后,杨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后经仲裁委裁决,由被告赔偿107498元。杨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已按月工资4931元的缴纳基数为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原告受伤后已向其支付各项费用共42696.1元。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目前,建设公司已赔付全部金额。
【法官提醒】无论是上班第1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