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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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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有牢狱之灾

  本报讯(通讯员 谭泽飞)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案是株洲地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集中宣判的案件之一,被告人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上半年,彭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陌生男子用于支付结算。事后,该陌生男子未支付约定的报酬,彭某未获利。后该两张银行卡共汇入人民币88万余元,2020年5月28日,霍某某、吴某某等13人被电信诈骗资金中的32万余元进入彭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流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被告人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炎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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