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讯李翔见习记者廖悠悠通讯员夏云)近日,永兴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同上门为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进行法治宣传。
邓某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患脑干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瘫痪),今年1月29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这一情况,该院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来到邓某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敦促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鼓励其好好治病,早日康复。
近年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及跨区域活动等环节中,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有效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改造,极大地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