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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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联系电话:85880510)
特此公告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