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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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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
深化民事执行税费征缴协作 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陶琛 肖锭)近日,省高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全省各级法院和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联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对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和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开展省级数据集中交换,实现全省各级法院和税务机关双向信息交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人民法院应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在拍卖公告中,人民法院应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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