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赵军)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2日,住所地在岳阳市云溪区,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材料销售等多类项目。2014年10月22日,该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叶某与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由叶某负责经营安徽分公司,经营期限2年。叶某在经营过程中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每年向总公司交纳资质管理费人民币12万元,中标项目另行交费。《合作协议书》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叶某仍以安徽分公司的名义在外承接业务,虚构竞标工程项目需缴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王某、冯某、解某财物,共计283.52万元。
另查明,叶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1月19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