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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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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典型案例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见习记者 廖悠悠)今年以来,全省以自动监控数据为线索,进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目前已立案查处21起,罚款人民币26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5起。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起典型案例。

  3月25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通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涉重金属工业废水预处理厂废水排放口,监控因子总镍日均值浓度为异常后,立即交办娄底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该企业外排废水2021年4月1日、9日、10日水样监测分别为0.16mg/L、0.25mg/L、0.23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厂至今仍未验收。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第45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23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80万元。

  5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局在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5月COD进口浓度异常(最高达到615.7mg/L)后,立即交办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调查核实。石门分局通过多次排查及取样监测,发现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启用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下,将调节池的污水用一根长约12米软管直接抽至总排口再排入城市纳污管网。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均严重超标,浓度分别为16900mg/L、18.1mg/L和184mg/L。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四款和《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1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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