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次新版文本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而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此举无疑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还有利于精准监管。以陆勇销售假药案为原型的热播电影《我不是药神》,真实反映了现行法下很多罕见病患者面临的困境。境外合法上市的仿制药有效而且便宜,能救活很多人,但这种药未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在我国应当按假药论处。同时,《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最重可处以死刑,且不要求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如陆勇这种销售或者代购的人,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身体伤害,丝毫没有延误诊疗,甚至帮助病友延长生命、减轻病痛,也要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
其实,以往“只要不是经由正规渠道进口、没有在国内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一律被打入假药类别,按假药论处”的做法很不科学。实际上,进口未获批文的药品,只是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与药品本身品质无关,不应与假药混为一谈。
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过去“按假药论处”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让成分真实和效果可靠的真药不再背负“假药”之名,对比以往是一种进步,是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又充分尊重现实需求的考量,符合民众期待,从中也让人体会到了人性关怀的温度。
当然,新法只是对上述情形不再冠以“假药”之名,并不是说生产、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药是合法行为。本质上,假药劣药得以重新界定,不是监管力度放松,而是监管方式由粗放变成精细。
这样的法规修订,对患者、医生乃至药品研发也是重大利好。对患者而言,有条件的人可以在境内就得到新药的治疗,他们生存的希望能得到安放;医生也能放心为患者推荐新药,从而积累新药的临床实验数据;客观上,这也能推进该类药在国内的上市进度。另外,此前将进口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列为假药,还分散了执法力量。而不再按假药论处,则能让监管部门更加集中地针对真正的制售假药行为,提高对真正制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合《新京报》
《钱江晚报》《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