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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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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保障我国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

    1. 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2. 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2种或2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3.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4.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5.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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