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一对夫妻当初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患有艾滋病,于是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类似的案例此前已有发生。去年3月,河南永城市的小新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婚检后被告知“一切正常”,于是举行了婚礼。婚后小新前往外地打工,不久小叶接到疾控中心打来电话,说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感染艾滋病毒。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3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只是医院当时没有把这个结果告知小新。小新愤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述诉讼涉及到2个问题:一、女方明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却没有告知自己的丈夫,这才导致丈夫也被感染。二、婚检部门虽然检出了女方感染艾滋病,却向另一方隐瞒真相,导致严重后果。
但这样的官司却无法胜诉。在此次南通的官司中,提起诉讼的男子被法院驳回。这里依据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其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第二点就是“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如果感染者拒绝向与其有性关系者告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会承担何种责任,在下文的“法律责任”中却没有对应的规定;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据此,婚检机构不将案例中女方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告诉另一方,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不能因此妨碍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的行使。现在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竟然对自己的配偶也保密,这就可能让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感染。
所以,在夫妻之间,当一方感染了艾滋病之后,应该确认另一方有知情权,一方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不告知就应该受到惩处;同时作为婚检机构应该把一方感染艾滋病的情况告知婚姻的另一方,这是为了保护另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应该为了一个公民的隐私权而牺牲另一个公民的健康权。
(中国青年报,11.9,
常青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