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女子不到2年花11万元整容了9次还不满意,最后将整形医院告上法庭。经医疗鉴定,整形医院并不存在过错,但该医院对贾小姐频繁要求整形缺乏慎重,没考虑到患者是否存在“美容成瘾”的情况。经法官调解,整形医院同意赔偿7万元。
长相清秀的贾小姐总觉得自己外形不够完美,便想通过整容、整形改变自己。在2014年至2016年不到2年时间里,她先后9次走进某医院整形美容科。结果自己仍不满意,反觉得越变越难看了。于是,贾小姐将医院告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1万余元。而整容医院认为手术已基本达到预期效果,他们没有任何过错。
经秦淮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鉴定。南京医学会认为:医院前2次手术中未见违规之处,但患者在进行了三、四次手术后仍然要求手术时,医院需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考虑患者是否可能“美容成瘾”,此后是否手术要十分慎重。
法院认为,医院对贾小姐不断要求整形的要求缺乏慎重,短期内手术过于频繁、告知也不充分,存在过错。但患者自身心理因素也有很大作用。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医院一次性赔偿贾小姐7万元。
(扬子晚报,6.21,秦法、罗双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