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期施行。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规定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对老人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老人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人社或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给付。情形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另外,条例还强调,要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福州日报,3.1,李白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