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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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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
不低于50%

    本报讯(魏闻)针对一些费用高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但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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