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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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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和哺乳期
禁从事10项劳动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目前国务院公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增加女职工产假等。

    根据《规定》,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达10项。例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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